地方政策丨《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4/11/10 20:15 来源:中国氢能联盟 分享:
11月4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提出,允许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非化工园区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站、氢电融合清洁能源综合能源供给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在化工园区建设的项目除外)。《管理办法》在总则中提出:鼓励各市根据自身实际对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氢能产业发展给予支持。鼓励加氢站相关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加氢站相关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及推广应用,提高加氢站安全生产和信息化水平。
《管理办法》分别对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监督管理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在规划建设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氢能应用示范实际用能需求,综合考虑加油站、加气站以及充换电设施的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加氢站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并做好与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允许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非化工园区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站、氢电融合清洁能源综合能源供给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在化工园区建设的项目除外)。各地加氢站规划布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允许在工矿厂区、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营比较集中的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建设自用的加氢站(仅限于对企业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在经营管理方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加氢站经营单位应按照“一站一证”的原则,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氢站)。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加氢站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为燃料电池车辆、船舶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且只能通过加氢机向车辆、船舶储氢瓶及专用储氢容器加氢,禁止向其他非储氢容器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此外,加氢站还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对无有效证件的配送车辆,应拒绝为其配送氢气。在安全管理方面,加氢站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加氢站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氢站主要设备应有清晰的安全工艺流程图,在主要操作点标示相关安全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悬挂相应安全警示标志。加氢站加氢作业时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当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至少对加氢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相关档案、记录等应保留三年以上。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环节按照制氢相关规定执行。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建立和使用加氢站数据采集和智能化管控平台,按照加氢站运营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求接入监管平台,并保存下列数据。其中,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3个月,非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1年。加氢站的数据采集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各地加氢站运营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加氢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加氢站运营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加氢站行业协会,由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