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核算资源潜力
加强资源调查评估
分类组织开展我国海洋能资源调查评估,开展资源分布规律、资源评价等基础研究,科学核算资源开发潜力,建设海洋能资源数据库和服务平台。
优化开发利用布局
鼓励沿海地方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统筹考虑海洋能用地用海用岛需求和生态保护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前瞻布局海洋能潜在开发区域,加强要素保障,推动海洋能分类有序开发,提升海域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强化科技创新引领
加强前沿技术研究
发展低功率密度海洋能高效转换新技术、新方法,探索潮流能、波浪能开发利用前沿技术,开展温差能、盐差能等海洋能发电及综合利用新机理研究。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加强海洋能规模化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加快中试验证和技术迭代升级。支持兆瓦级潮流能发电、波浪能发电以及大功率温差能综合利用等关键核心装备技术攻关。
加快装备研制应用
支持已稳定运行且有发展潜力的潮差能、潮流能、波浪能机组和电站装备技术升级,加强新型装备研发,增强装备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降低建造和运维成本,提升海洋能发电经济性。
搭建创新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海洋能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培养高端人才。依托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提升海洋能产业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海洋能装备检验检测及认证平台建设,支撑自主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
持续扩大工程试点
实施百兆瓦级潮流能重点工程
在潮流能资源富集区域,支持将潮流能发电作为沿海地区及海岛绿色能源补充解决方案之一。分阶段启动建设浙江舟山百兆瓦级潮流能规模化利用重点工程,力争2025年启动一期10兆瓦工程。
推进波浪能规模化利用
在波浪能资源富集区域,稳步推进建设兆瓦级波浪能规模化试点工程。支持波浪能与海上风电同场开发,共建共享配套基础设施,降低波浪能资源综合开发成本。鼓励海上风电场配套开发波浪能。
支持温差能资源综合利用
支持在温差能资源富集区域,布局开展温差能综合利用规模化试点工程建设,以多附加值产品带动终端用能成本下降,提高温差能应用经济效益。
开展海岛多能互补应用
支持在海岛建设海洋能多能互补电站,实现向海岛及附近海域持续稳定供电,缓解海岛居民用电短缺,提升海岛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支持多领域融合试点
引导海洋能与海水淡化、海上油气平台、防波堤等融合发展,支持海洋能为海洋观测监测装备及平台、海洋工程等提供绿色能源保障。鼓励深远海海洋牧场加装海洋能发电设备。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依托沿海地方海洋能资源、技术、市场等优势,加强人才、技术、资金、政策等资源要素保障。鼓励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省将发展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等纳入海洋经济发展重点任务,扩大示范工程规模,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鼓励将海洋能利用纳入各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标准规范体系,支持开展海洋能电站选址、电站设计、装备制造、海上施工及运行维护等重点方向标准制定,强化标准和规范实施,加强实施效果评价。
支持企业强链补链
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实施,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牵头成立海洋能开发利用创新平台,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培育壮大海洋能领域科技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形成“研以致用、用以促研”良性循环。
加强开放合作发展
实施装备“走出去”行动
支持通过国际合作开展海洋能技术研发,推进装备技术、测试检验等方面标准规则国际互认。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推介活动,支持海洋能装备制造企业“走出去”。
拓展合作新空间
积极参与海洋能国际组织相关事务,参与海洋能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和热点问题研究,为全球海洋能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持续推进海洋能双多边合作,深化与海洋能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合作交流,挖掘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潜力。
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强化政策保障
推动将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纳入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研究海洋能中长期发展规划事宜。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海洋能领域任务部署,与已部署任务做好衔接,加强海洋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突破。支持将海洋能装备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指导沿海省(区、市)因地制宜研究海洋能发电价格机制,将海洋能纳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加快组织实施海洋能规模化试点工程,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深化拓展多元支持渠道
统筹利用好中央财政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开展海洋能资源调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有关工作。引导央企投入海洋能开发利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海洋能开发利用。
做好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组织推进本意见实施。沿海地方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海洋能发展实际和资源禀赋,研究制定实施方案。